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时间为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生活中,消费无处不在。可你是否也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 买了一双新鞋,穿了不到一周就开胶,店家却说“穿过了不退”;
✅ 办了张健身卡,还没用几次,健身房却“跑路”了;
✅ 点外卖发现吃出异物,商家只愿退款,不承认责任;
✅ 花大价钱买的“名牌”护肤品,用后过敏,查防伪码却显示“不存在”……
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其实每天都在我们身边反复上演。
很多时候,消费者因为金额小、怕麻烦、不懂法,选择了忍气吞声。但每一次沉默,都在纵容不良商家的嚣张气焰,也在悄悄侵蚀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1日,原告在被告某体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购买跆拳道三年卡(180课时),支付8040元,被告出具收条。原告上课后,因剩余100课时未使用,于2022年7月22日通过母亲胡某申请退费。被告表示需先转卖课时再退款,但一直未完成。期间,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11月由杨某变更为邓某,股权亦变更。被告在原址经营至2023年暑假后搬离,另注册新公司。因转卖课时无果,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跆拳道三年卡180课时培训费,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双方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公司股东进行了变更,但是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合同的履行。教育培训合同具有相对性,且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被告并未强制要求原告在三年内将课时学完,被告现并未实际经营,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故依法判决:被告某体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张某培训费4466.66元。
案例警示
本案系典型的涉预付式消费案件,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不因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消灭,合同义务继续有效,消费者权益不受公司内部变动影响。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当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消费者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费。本案的依法判决,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对规范涉未成年人培训市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效应。
上面的案例告诉我们,学法懂法很重要,只有知晓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正确的维权方式,才能在遭遇消费侵权时不慌不乱、有理有据,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普法进行时
为深入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荣县法院以“提升消费品质 法治护航民生”为主题,组织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以法庭为“前沿阵地”,深入乡镇社区开展普法宣传,针对农村消费市场,重点讲解假冒伪劣商品识别、固定维权证据等实用知识,有效引导群众识别消费陷阱,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立案大厅成为普法的“中心阵地”,通过LED显示屏滚动播放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视频及维权典型案例,聚焦食品安全、网购纠纷等热点,借群众立案之机普及消费维权及反诈知识。
此次活动共开展广场法律咨询、送法进社区、进乡镇活动7场,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宣传册640余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83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