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明单位 >

茶山叠翠,普法宣传声声入耳……

  发布时间:2026-03-09

3月6日,“田园荣州•茶韵来牟”荣县第十七届茶旅风情季活动拉开帷幕,荣县人民法院双古法庭与长山法庭干警前往来牟镇一洞桥村,摆好咨询台,挂起横幅,将普法宣传“搬”进了茶旅活动现场。

“法官,我去年卖茶给外地客商,就靠微信上聊了几句话,现在备了货,人家不认账了,咋办?”

一位茶农掏出手机,翻出一串聊天记录,语气有些无奈,周围的群众也凑上来观看。

法院干警没有急着讲法条,而是发问:“大家觉得,这种聊天记录能不能当证据?”见大家点头,他又追问:“那大家说说,光有这几句话够不够?”

“够了吧?双方都说好了价钱。”

“对方的微信也是实名认证的。”

“还差一步。”干警从桌上取过一份合同模板,“品种、等级、交货时间、付款期限——这几样,少一样后面都是麻烦。”他现场给大伙儿支招:“以后在微信上谈生意,就把这几条问死、说死,截图保存好,这样对双方都有保障。”

这边的讲解还没散,那边游客围成的圈又热了起来。

“网上订的采茶体验套餐,临时有事来不了,能退吗?”“在景区买的茶叶,回家发现包装和宣传的不一样,找谁投诉?”

面对一个个带着烟火气的问题,法院干警们用最土的话讲最硬的理:“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是网上购物才有,现场买的也适用”“承诺了高山茶就不能是平地茶,这要是骗人,就叫虚假宣传”。

一位经营多年的茶商与法院干警交流时感慨道:“现在生意想做长,不能光靠嘴,不管做什么生意,都要学法、懂法、用法才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责任编辑:朱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