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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6-06-16

谈恋爱时,互转红包、赠送礼物是情侣间增进感情的常态。可一旦分手,大额转账、贵重财物的返还问题极易引发纠纷。

不少人认为恋爱自愿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无需返还,这种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下面通过一则真实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鄢某确立恋爱关系,双方长期异地交往。恋爱期间唐某某陆续向鄢某转账共计19万余元,并赠与一台价值上万元的电脑。2025年9月,双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0000元款项及涉案电脑被拒,遂诉至法院,被告主张案涉财物均为原告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明确裁判规则:恋爱期间单笔小额的普通转账、特殊爱意转账及小额礼品,属于无需返还的日常情感赠与;单笔大额转账、贵重物品,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经核算,扣除合法小额赠与并抵扣被告大额转账后,原告主张的150000元款项及案涉电脑,均属附结婚条件的大额赠与。

双方现已分手,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依法应当返还案涉财物。同时因案涉赠与为原告自愿给付,法院对其资金占用利息诉求不予支持。被告提出款项用于共同消费等抗辩,均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赠与款150000元及电脑一台。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并非全部不可撤销,法院裁判核心在于区分赠与性质、认定赠与目的,主要分为两类:

一般无偿即时赠与。情侣恋爱期间为联络感情、表达爱意,给付的小额红包、日常转账、520、1314等特殊含义转账,属于纯粹的情感赠与,不附带结婚条件,财物交付后赠与合同履行完毕,无合法撤销事由的,分手后不得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对于金额较大、远超日常恋爱消费的转账,以及贵重产品、大额财物等赠与,结合双方恋爱存续、筹备共同生活的沟通背景,可推定赠与附带缔结婚姻的核心条件。该类赠与本质是当事人基于对未来婚姻共同生活的期待作出的财物处分,当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受赠方继续占有财物构成不当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恋爱期间双方双向的小额财物往来,不影响大额附条件赠与的认定,可在返还金额中依法抵扣;且赠与为自愿行为,赠与人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情侣恋爱往来应理性消费,区分情感表达与附条件财物给付,避免分手后产生财产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责任编辑:邓刚